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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房案例及点评 (qiuyue) 2007-06-14 16:08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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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甲购买开发商乙商品房壹套,该房超过约定的交房期限仍未验收,也未办交接,构成逾期交房,后甲诉至法院,要求乙按购房合同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,而乙以该房水、电、气、有线电视等设施完备,完全可以居住,是甲不愿接房为由抗辩。法院判决支持了甲的请求,由乙承担违约金14000余元。三峡博客sxblog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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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律师点评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61条规定:“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,方可交付使用;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.”为保证住房安全,法律规定竣工验收合格是交房的法定条件,房屋验收程序是必经程序,该程序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评定机构的监督下实施的,一般以竣工验收报告的形式表现出来。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,房屋质量与购买者放心居住息息相关,在交接房屋前一定要注意查看该房是否已验收合格的相关资料,对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,购买方有权拒绝接受,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出卖方承担。



■ 楼主 - 公平和正义(qiuyue):路漫漫其修远兮,吾将上下而求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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